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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16/7/8 14:49:58 | 来源:保尔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资料:李先生 35岁 建筑 年收入10W元 显示更多年缴保费:20000元客户需求:为 团体 购买 医疗保障 意外保障 人寿保险 其他住宅项目承建,工程总造价1.2亿人民币,承保建筑工程保险需求分析: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资料:
李先生  35岁  建筑  年收入10W元  显示更多
年缴保费:
20000元
客户需求:
为  团体  购买  医疗保障 意外保障 人寿保险 其他
住宅项目承建,工程总造价1.2亿人民币,承保建筑工程保险
需求分析: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
保障计划:
中国人寿  分红险  年缴保费:20000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产品名称: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
方案优势:

保险概述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  保险计划                               

                                             单位:元

 

保障责任                           赔付比例                          保障金额           年交保费

意外伤害医疗       住院医疗(免赔0元/次,100%赔付)  10000       按工程造价的0.12‰每

                                                                                            一万元保障金额计算保费
 
意外伤害残疾  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 10万
 
意外伤害身故                          无                                10万
 


 

◆理赔资料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下面所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索赔单证在满足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要尽量简化,为参保员工提供方便,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在确保风险管理前提下做适当调整。
l       注意事项

1.需要退还理赔资料原件的请在理赔申请书上注明,否则默认为不退还。

2.员工在填写理赔申请书时请务必将姓名和身份证填写准确。

3.被保险人若有社保应先到社保做交割结算,再凭交割单证及上述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重大事故报案方式

涉及身故或重大疾病的事故,请联系中国人寿服务人员。

也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热线95519

温馨提示:报案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事故经过、报案人联系方式。

◆理赔结果反馈方式

实时的网络理赔查询----注册网上银行通过网络查询

及时的短信理赔通知----在填写理赔申请表时填写理赔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即可

广覆盖的书面理赔通知----理赔明白纸以书面信件送达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概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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