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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名单更换保险理赔照给

时间:2018/6/15 8:57:11 | 来源:本站
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却在员工受工伤后,将他的名字替换成其他员工的名字且出具了减少被保险人未出险声明。因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受伤的员工和用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由于该员工出险时间在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之内,保险公…

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却在员工受工伤后,将他的名字替换成其他员工的名字且出具了减少被保险人未出险声明。因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受伤的员工和用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由于该员工出险时间在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之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向其支付理赔金,但用人公司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何某是合肥一家钢化玻璃公司的员工,2015年7月11日,其所在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何某和同事34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其中Ⅰ类伤残保险金保额6万元/人,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额两万元/人,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保额40元/天/人。保险期限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

2015年9月19日,何某在工作中不慎被叉车轧伤左脚、左腿,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98741.75元。2016年7月12日,何某和玻璃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均被拒。

原来在2016年5月18日,玻璃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减少被保险人未出险声明”,将原来的被保险人何某替换为其他员工。玻璃公司承诺“此次申请减少的被保险人在此之前未发生保险事故,一旦有人在此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后续理赔申请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与保险公司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玻璃公司在后期已经将被保险人何某名字替换成其他被保险人名字且出具了减少被保险人未出险声明,何某已经不再是投保人投保的团体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为此,何某和玻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8.2万余元。

庐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何某,其也是合同的受益人,其出险时间是2015年9月19日,在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之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理赔义务。2016年5月18日,投保人玻璃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将被保险人何某替换,系投保人玻璃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对被保险人的重新约定,不影响何某依据已生效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何某的损伤为五级伤残,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意外伤害Ⅰ类伤残赔偿金6万元,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金两万元,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保险金2880元。何某系案涉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将理赔金支付给何某个人,该案中玻璃公司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求,驳回了玻璃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因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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