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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保险公司拒赔的几个理由之七:未及时报案

时间:2016/8/18 10:39:02 | 来源:本站
案例:上海人史东和他的座驾——上海大众帕萨特已经相伴4年了,这4年同时和他相伴的还有国内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史东在这家保险公司一共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一次他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路上遭遇了事故,相撞两车都有损坏。后…

案例:上海人史东和他的座驾——上海大众帕萨特已经相伴4年了,这4年同时和他相伴的还有国内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史东在这家保险公司一共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

一次他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路上遭遇了事故,相撞两车都有损坏。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东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史东在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实际支付了12230元。由于在外地还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史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因此拒赔。

史东觉得自己只是晚报了一天,而且并非故意,保险公司就因为这个拒赔实在太不近人情了,于是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分析: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认为,首先,何为“及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就算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及时通知,或者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然而此案中,史东未能及时报案是出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为之,而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内,交警已对事故进行了鉴定,事故责任清晰,并没有因为史东第三天报案而使得事故损失难以认定。退一万步说,就算部分损失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也只是对这部分无法确定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能确定的损失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史东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史东的损失。

TIPS:“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车险中出现的较多。

但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

实际操作中,有时车主只是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等原因没有及时报案,就被保险公司“理所当然”拒赔了。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不过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对最有利。毕竟拖得越晚,自己获得赔偿款的时间也越晚,遭到拒赔的可能也越高。而一旦走上诉讼道路,难免又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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