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保尔保险网!登录|免费注册
客服热线 右上角图片(空白)
保尔保险网 > 财险案例 > 315教育宣传周 | 5个案例带您了解保险消费安全常识(二)

315教育宣传周 | 5个案例带您了解保险消费安全常识(二)

时间:2020/3/16 11:40:18 | 来源:本站
大家好,315为您带来最贴心的销售安全小知识!上一期小编带来了两个保险消费安全案例,现在我们还有三个案例与您一起了解。3谨防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案情【案情简介】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收到保险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黄某介绍下购…

大家好,315为您带来最贴心的销售安全小知识!上一期小编带来了两个保险消费安全案例,现在我们还有三个案例与您一起了解。

3

谨防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

【案情简介】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收到保险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黄某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黄某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并夸大收益,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引导李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并且代投保人李某抄录了风险提示语。经查,黄某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录问题属实,监管机构对该公司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李某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但因自身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其所反映的其它问题查实难度较大。

【案例分析】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在投保单中由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回访制度,并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完成回访。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存在隐瞒合同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等问题。此外,投保人没有充分意识到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和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意义,仅是按照黄某的诱导简单地走过场,后来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想要维权时,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自身却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

【风险提示】

华泰人寿提醒消费者:一是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二是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4

谨防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炒停”营销

【案情简介】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马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等“炒停”信息,以“即将停售”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分析】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不得有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等欺骗行为。此外,即使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也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在上述案例中,马某作为保险代理人,用“炒停”等营销策略开展保险业务属于违规行为。人身保险产品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返还型健康险”这种表述并不准确。马某借用“返还型健康险”表述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实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风险提示】

华泰人寿提醒消费者:一是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谨防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该公司业务员冒充多家保险公司客服,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保险公司投保客户,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转而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保本保息的固定高收益。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资群众共计3亿余元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悉,这类案件中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人成为主要诱骗对象。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非法集资通常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保险理财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属于犯罪行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在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保险公司客户,诱骗投保人退保购买非法理财产品,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风险提示】

华泰人寿提醒消费者:一是抵制高息诱惑,大多数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手段,多以承诺“高额回报”并且采取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开具收款收据和赠送消费卡等各种形式获取投资人的信任。二是避免盲从投资,部分投资受损人员都是在亲朋好友相互怂恿下参与投资,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前期返利诱惑的情况下,消费者容易产生跟风心理。三是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核实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及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书,并可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进行验证,且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不会通过任何形式怂恿客户“退旧保新”。四是在进行线上投保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犯罪分子以“互联网保险”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警惕性。如遭遇或怀疑遭遇非法集资的,应第一时间至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帮助。

部分内容来源于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分享到: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免责声明| 信息披露|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保尔保险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QQ:764075638    保险QQ群:27884889

地址:郑州市丰产路与政七街交叉口思达数码大厦7层    电话:0371-66666682    4006-566-682    传真:0371-61664444

邮政编码:450008    豫ICP备17036580号 豫ICP备17036580号-3    E-mail:764075638@qq.com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016号

郑州市慧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 电话咨询

  • 0371-66666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