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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6/7/6 10:28:01 | 来源:保尔
案例一 电瓶充电遇爆炸财产损失应赔偿 消费者郑女士于2014年3月20日在为电瓶车充电时,电瓶突然发生爆炸起火,致使郑女士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及室内装饰等设施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和生活,给郑女士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事故发生后,郑女士立即找到超威…


案例一  电瓶充电遇爆炸财产损失应赔偿

        消费者郑女士于2014年3月20日在为电瓶车充电时,电瓶突然发生爆炸起火,致使郑女士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及室内装饰等设施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和生活,给郑女士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事故发生后,郑女士立即找到超威牌电瓶经销商报告电瓶爆炸情况(消费者郑女士于2013年底在本镇街道超威牌电瓶经销商张某处购买更换的),并要求赔偿损失,因爆炸导致财产损失较大,总代理商和生产厂家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只同意给予消费者5000元的损失赔偿。消费者感觉悬殊较大,坚决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无奈之下,便投诉到固始县消协,要求帮助其挽回财产损失。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去现场调查投诉情况,消协认为消费者投诉事项基本属实,要求厂方迅速派人协商调解此案。但是厂方代表始终坚持认为,电瓶质量是合格的,爆炸原因与电瓶本身质量无关,可能是消费者操作不当造成的,只同意给予5000元赔偿费,拒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数额。电瓶爆炸问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简单地排除电瓶质量因素,经销商和厂方既然认为电瓶质量没问题,就应当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电瓶车充电发生爆炸的举证责任归经营者,而经营者不能证明电瓶爆炸与产品质量无关或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出于对消费者弱势的同情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考虑,经销商和电池生产厂方也应当尽力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消协人员的反复宣传和依法调解,最终促使超威电池生产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5000元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享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提示:防止电瓶爆炸 正确使用是关键
        众所周知,电瓶是电瓶车的动力源,又是一种易耗品,正确使用和保养,不但能有效保障电瓶的安全,还可延长车子使用寿命。首先,消费者购买电瓶车时要了解电池的基本情况,最好购买原装整车。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遵循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电瓶车;2、新购买的电瓶车前三次充电时间最好在8—12小时,以后掌握在6—8小时即可;3、很多消费者习惯晚上充电,早上或中午才拔掉,这样过量的充电,很容易造成电瓶爆炸。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车子,应将电瓶充满放置,并断开电路总开关,并且每1至2个月还要给电瓶补充电一次;4、电池充电时,特别是过度充电时会电解出气体,通风不畅容易导致电瓶爆炸,因此要选择在通风的地方充电;5、留心电池温度,如温度过高,立即停止充电,送往维修部检查;6、生产厂家有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在电瓶明显处标明“超时充电可能引起爆炸”等警示或标志;7、消费者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危险发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二    银行卡收费存欺诈 消费者依法获赔偿
        鹤壁市牛女士于2007年在某银行办了一张金卡,该卡是免年费的,她同时开通了短信提醒。今年4月28日,牛女士用该卡购物消费了15.6元,即刻就收到了短信扣费提醒,但是卡上余额显示却与扣费前不符,相差了120元,而这120元却没有任何信息。带着疑问,牛女士立即到银行打印出了该卡本月消费的明细帐单,有一项“帐户管理费”扣取该卡120元。她向银行反映情况后,银行即返还了牛女士该笔费用。由于该卡已开通8年,不知该笔费用是否一直在扣除,于是牛女士又来到银行要求其提供近几年的帐单,在对帐中她又发现从开卡至今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扣除其帐户内共计452.28元的帐户管理费。虽然事后银行将452.28元费用已返至牛女士卡上。但牛女士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严重损害,要求银行进行赔偿。
        消费者协会调解过程中,银行解释称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帐户管理费误扣,但是该费用银行人员从未告知,牛女士也没有收到扣费提醒,消协认为,银行已构成了消费欺诈。根据新《消法》规定,金融也是消费。《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消协经过多次调解,牛女士终于在5月12日拿到了银行赔偿款830元。
提示:做明白消费者 防止银行“闷声”收费
        在日常生活中,银行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人们逐渐习惯了用银行卡来进行消费,银行卡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收费多、不透明、乱也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在此,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1、申请办理银行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办卡须知,尤其是关于年费规定的条款,不要机械地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申请单,必要时直接致电办卡银行客服中心,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后在办理银行卡,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尽量减少多卡“傍身”,银行卡不是办理越多越方便,及时清理不经常使用的“睡眠卡”,防止稀里糊涂“被收费”。另外,未激活的银行卡,也可能会产生费用,拖欠银行年费,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3、尽量开通短信服务,留意银行账单,第一时间掌握资金情况,做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4、银行有义务将服务项目、内容、价格等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信息及时告知,同时消费者也应留意办卡银行的相关信息;5、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商场购物遭摔伤消协帮你来维权
        消费者涂女士于3月29日晚在信阳某商场一楼卫生间门口处滑倒,导致自身胳膊、腿部等多处摔伤,脸部眉骨处摔裂出血,后经商场工作人员帮扶下送至中心医院就诊并在家休息一个月,在交涉伤痕修复及赔偿事宜时,商场未能给予答复。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涂女士投诉至信阳市消协。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美容修复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共计23.56万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商场称愿意承担消费者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适当的美容医疗费等相关合理的费用,但是针对消费者提出的不合理的高额赔偿要求,商场不予接受。最终双方就精神损失费和美容修复费两项赔偿金额悬殊太大,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场交涉,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并随同商场相关人员走访劳动保障单位咨询伤残鉴定机构和伤残评定标准、范围和要求;走访市内多家医疗美容中心和医院咨询针对疤痕修复费用和治愈的程度等情况。同时指出商场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致使保洁人员提早工作,在没有提示和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导致消费者摔倒造成面部损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违反《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了《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的诉求,也要本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在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后,依据《消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下调处意见:一商场负责人向涂女士赔礼道歉。二商场一次性赔偿涂女士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美容修复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和二次医疗等费用,共计3.5万元。
        提示:重视公共场所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保留证据的方式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也可以请目睹事情经过的人为自己作证以及选择报警。在就诊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好医药费收据、诊断证明;为治病所发生的车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费用凭证;发生误工情况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索赔。
案例四   欺诈两毛钱赔偿五百元
        2015年9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两桶方便面。结账时,消费者发现价格和标价不一致。店内标签价格是3.80元/桶,而结账价格为4元/桶。两桶方便面,超市多收了0.40元。消费者以受到价格欺诈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投诉至许昌市消协。
        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情况属实,超市辩称:因前期活动,导致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为此,超市负责人愿意当场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给消费者作为补偿。
        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调解,该超市赔偿消费者五百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不会为了经营者的疏忽而降低效力。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价签不符的行为均涉嫌欺诈,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提示:小心超市“低价”陷阱
        在商场或超市购物时,会有一些促销商品或特价商品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购买中要保持清醒头脑,理性购物,别让促销活动迷了眼,陷入购物陷阱。商家的促销让利活动确实能让消费者得到一部分实惠,但也要警惕商家利用顾客心理设置的消费陷阱。消费者要理性对待打折促销活动,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否真的需要这种商品或服务,不要盲目消费,眼光只盯着折扣和赠品,要看清各大商家优惠促销活动的说明,对满就减的打折范围、赠送的赠券使用范围应加以了解,以免到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购买打折商品要做到货比三家,这是提防价格欺诈的有效武器,如遇到购买商品与标签价格不符,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及时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
案例五  旅行社擅自违约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5年7月4日,金某等6人与开封青年旅行社兰考营业部签订了6人组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收取每人1600元的旅游费用(6人合计9600元)。合同约定金某等6人于2015年7月6日从郑州乘坐K967次火车,出发时间:18点22分。当天,金某等人租车从兰考出发到郑州等待火车,下午5点,旅行社通知火车临时更改为K267次,出发时间为23点05分。金某等6人认为旅行社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出行时间是违约行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17条:“旅行社行程开始当日延期出行的,支付旅行费用总额的20%违约金”的规定,支付每人赔偿金320元,而旅行社仅答复每人赔偿50元。经过近一个月的双方自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金某等人于8月10日投诉至消协。
        开封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结果所反映情况属实。经过消协耐心的调解,指出旅行社违约在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旅行社愿意每人赔偿违约金300元,6人共计1800元。
        本案中金某等6人与青年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以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提示:旅游纠纷 切记理性维权
        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合法、诚信的旅行社不仅可以使游客放心明白消费、还可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1、注意查看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旅游之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转团、拼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接受自费项目,必须与旅行社签字确认,注意是否因年龄或者职业差异收取附加费,旅游者应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避免日后纷争,索要发票并妥善保存,以便权益受损时向消协或相关部门投诉。2、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纠纷,切忌过度维权。在旅游过程,难免会因对方的工作失误或人为等原因发生纠纷,遭遇旅游纠纷时,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保持理智、安全第一,切忌有过激行为,维护权益莫过度,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伤害。与对方进行理智交涉,做个“有心人”,收集保留在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持收集好的相关证据,和旅行社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果,可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或消协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六    买保险被误导全额退款没商量
        消费者张女士于2011年购买了金瑞人身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保险金额5000元,缴费期为五年,共计25000元。业务员称:消费者缴费期满并且满 5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2015年消费者缴费期满,且已满50岁,便携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消费者发现保险合同内容中一项与事实不符,因张女士身体为先天性残疾,无法正常行走,但合同中先天性疾病一项为“无”。所以一旦出事,保险公司可依据合同拒赔,张女士认为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对其形成了欺诈,要求退保赔偿损失,投诉至消协。
        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情况属实。业务员明知此种情况依然在有无先天性疾病一项填写“无”。在推销保险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内容为消费者介绍,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所购保险只要缴费期满,满50岁即可按照保险领取养老金。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经调解,该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为消费者办理退保手续,共计2500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误导服务类消费纠纷。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有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该如实的履行告知义务,详细讲解各种条款。对投保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由于业务员的误导,致使消费者张女士误认为保费缴满五年,年龄年满50岁时即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全额退款。
        提示:保险行业仍需规范 理性投保才保险
        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逐渐增强,购买各类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保险消费投诉也呈上升趋势。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各类保险时,一定要特别留心,勿盲乱买,做到理性投保。1、选择资信较好的保险机构。消费者一般可选择在当地经营时间较长、口碑良好并且为大众所熟知的保险公司和其它经营保险的部门,不要轻信上门推销保险业务的人,也不要看人情的面子购买保险。2、看保险条款:人们在买保险之前要准确地了解保险的内容,听懂推销员介绍保险。此时的关键点只有一个,就是将了解到的情况逐项用文字记录下来,并逐项在保险条款中找到相对应的部分加以确认。3、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购买保险前,应计算清楚现有的收入水平及将来可能的收入能力,以保证在今后的岁月中,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以防投保数额过大、交费过高而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开销,此时如果退保势必要造成损失。4、付款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业务员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和在收据上签署姓名、业务代码;也可以要求到保险公司付款。5、投保人应对退保、减保等可能带来的损失了解清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联系。6、投保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应向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反映,或向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七    停电罚款不合法,物业管理待完善
        2015年5月26日新乡市景颐花园业主刘某家中电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景熙花园物业公司摘走鉴定,几天后通知刘某电表有问题,存在20%误差,要求业主补交电费和罚款2000元以及鉴定费、查表费、换表费600元,如果不缴费就强行停电。消费者刘某认为电表是房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安装,自己正常使用,现在电表出现误差责任不能在自己,对检测结果不认可。消费者感到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对自己罚款和停电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将此问题投诉至新乡消协。
        通过市消协的调解,双方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谅解,消费者补交了700元费用并更换了新电表,物业公司为业主家中通电。
2015年新乡市消协受理8起消费者分别投诉不同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消费者家中的电表私自摘走,让其到物业公司补交电费和罚款,否则将消费者家中强行停电。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也感到十分委屈,出现此类纠纷的小区一般的都是物业公司集中向供电公司购电后向业主分销,物业公司在经营几年后发现电费收的少给供电公司交的多,出现大额电费亏空,物业公司就根据用电量等情况检查,怀疑哪家有问题就把哪家的电表摘掉停电让消费者补交电费和罚款。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应当收取到每一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如果物业怀疑业主窃电出现纠纷,应该有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业主三方共同现场摘表封存,委托有关质检部门对电表的计量度、精度进行检测,物业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住户电表的所有权也不属于物业公司,不能私自摘表停电罚款。
        提示:家中用电需留心 遇到纠纷要维权
        近些年收到消费者投诉物业公司用电管理不规范的事件日渐增多,在此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家中电费无故增加、被物业公司强制缴费或换电表事件,应及时向消协反映情况。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应当收取到每一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如果物业怀疑业主窃电出现纠纷,应该有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业主三方共同现场摘表封存,委托有关质检部门对电表的计量度、精度进行检测,物业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住户电表的所有权也不属于物业公司,不能私自摘表停电罚款。
窃电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应该由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不是物业公司能够认定的。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进行投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网上购到“三无”品,追加赔偿500元
        2014年4月9日,李女士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瓶100元的“雅韵香水”属“三无”商品。与销售商协商退货事宜,销售商以不是生产商为理由拒绝退货,后来因李女士坚持,销售商答应退款,但拒绝消费者加倍赔偿要求。李女士投诉至辉县消协要求网店经营者按照新《消法》加倍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通过工商局注册登记查找到销售商电话,核实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调查得知销售商对化妆品质量不清楚。消协人员对她这种经营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的危害和后果。经协商,销售商同意除退还消费者100元的货款外,按照新《消法》相关条款追加赔偿500元。
《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法》修改后加大了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条款,增加了消费者7日无条件退款等条款,更好 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示:网上购物有风险 擦亮眼睛莫上当
        网购这种的消费方式使消费者足不出户也能方便、快捷地完成购物。但同时也存在产品质量差、售后无保障、异地维权难等现象。消费者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了最大的难题。主要问题:一是缺乏购物凭证。二是消费地域分散。三是无强制性工商登记。在此,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提示消费者网上购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媒体购物必须擦亮眼睛,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广告所欺骗,对超低价商品要保持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定要选择那些信誉好、实力强、售后服务有保障、有退货承诺的商家,。2、要认真阅读交易规则,尤其应注意有关产品质量、交货方式、费用负担、退换货程序、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此类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因此在开始交易时,应将这些凭证打印保存。尽量选择货到付款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打到第三方,等收到货物并验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将货款支付给商家。3、当商家送货时,应注意核对货品是否与所订购商品一致,并索取购物发票或收据,以便所购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时要求退货。一旦遭遇消费侵权,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主动维权,尽快和当地工商、消协取得联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化肥质量有问题群体投诉得解决
        2015年4月13日叶县消协接刘先生等农民投诉,反映购买了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叶县直销处的化肥,发现该化肥上无防伪标示,购买的化肥有质量问题。4月22、23日又接到投诉称有一批人打着直销、政府补贴的旗号到村里流动销售农用肥料,并夸大肥料的效果,夏李、田庄等乡的50多户农民因虚假宣传买了套餐肥料(每套660元),农民上当受骗后,要求经销商退货。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现场并未发现消费者所投诉的化肥。经调查得知经销商从湖北某化工厂拉回化肥,是委托第三方销售。经查看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合同发现两起投诉均为一批化肥。根据调查走访,该化肥有虚假宣传、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协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84户,共退款3.7万多元。
        提示:农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农户选购需谨慎
        每到农耕时期,品种多样的农资产品也悄然进入农村消费市场。针对以往农资问题投诉集中的情况,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农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认准正规商品是关键。1、要注意查验经营者的有关证照。正规的农资公司、商店都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不要购买没有任何资质的经营者或商贩销售的产品。2、购买农资时,一定要索要购物凭证或发票,将自己所购物品的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主要项目填写清楚。如果发生质量纠纷,购物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主要依据。3、购买农资产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包装、标识、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购买商标破损、标识不清或不全的农资商品,不要购买三无商品和来历不明的商品。特别是要仔细查看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执行标准等,以防个别不良厂商在包装上仿冒或傍名牌忽悠和误导。4、详细阅读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认清适用范围、禁忌事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遇到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应及时向农资生产经营者或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咨询。5、在使用农资产品的时候,最好要有少量的留存,这样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可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以利于更好的维权。6、发现假冒伪劣农资或出现消费纠纷时,可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案例十    预付费消费需谨慎店堂告示不免责
        2014年5月份,巩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8月份在巩义市简朴寨大酒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消费充值卡,2015年4月份,张先生到巩义市简朴寨大酒店消费时,发现该酒店已经停止营业并将酒店店面转让,消费者找到简朴寨酒店负责人,要求退还自己还未使用的3000元充值卡,酒店负责人不予理会。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据该酒店负责人称,酒店已贴出告示,告知消费者在有限期内办理退卡手续,逾期不在办理退费手续。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告知该店堂告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并告知该酒店负责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通过多次的努力沟通和调解,简朴寨酒店负责人同意把消费者的充值卡余额退还给消费者。
上述预付费式消费纠纷是一起企业通过公告,停业等方式进行免责的纠纷案例,消费者在简朴寨酒店购买了3000元的消费卡后,消费者和酒店之间就是形成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之规定,该酒店不能通过店堂告示的途径就免除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提示:预付式消费要理智性 防范风险放首位
        预付式消费模式已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以便利和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但我们也看到提供预付式消费的个别商家抽逃、挪用资金、承诺不兑现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当理性消费,谨慎选择:1.消费者进行预付卡消费充值时应按照自身需要,理性选择充值金额,不要被商家的推销让利所诱惑,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卡,不提倡一次充值金额过大,这样即便出现问题,损失也会相对较小;2.合同是消费维权的重要证据材料,签定合同时,消费者需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对商家的承诺应要求写入合同,每次消费后要注意索取票据;3.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情况异常时,要及时向消协咨询或举报;如果商家突然结业且无法联系,涉及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4.尽可能选择备案发卡企业。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售商业预付卡的企业需在商务部门备案,并建立资金存管制度,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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