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同事顺风车出事故截瘫,要求车主赔300万,法院判了!
为了节省开支,不少上班一族在出行费用上下了不少功夫。其中,组建拼车群或同事熟人之间搭乘顺风车的现象比较普遍。
车主适当收取相关费用,乘车人则免去到车站坐车的麻烦。然而,看似两全其美的事,背后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董某、王某均为霍城县某学校教师,两人的家都在伊宁市。12月6日,董某搭乘王某的小型轿车上班,车辆行驶至霍城县国道218线76km+400m处时,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
事后,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医院诊断,董某系创伤性休克,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寰区关节半脱位,左侧额部皮肤裂伤,代谢性酸中毒,脑挫裂伤,胸2、3棘突骨折,肋骨骨折。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她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董某将王某诉至霍城县法院
请求王某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共计308万元
霍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辩称,他非常同情董某的遭遇,但董某是无偿搭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而且,霍城县社保局认定董某为工伤,其先后也获得医疗补助、教育系统捐款等75万余元,请求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从之前两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
另外,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王某提出的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因王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限额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扣除保险公司应当向董某赔偿的10000元。
霍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2.69万元。
类似本案中这样,让同事朋友顺路搭便车的情况,平时生活中应该不陌生,上下班途中、逛街、旅行等……
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不过万一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的司机是否要担责呢?
我们再看下面这个案例。
好心载朋友游玩,出车祸被索赔85万
被告黄先生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其他六名朋友游玩聚餐。 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后果很严重,黄先生车上二死四伤,死者之一就是原告的父亲徐先生认定黄先生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把黄先生告上了法院,索赔85万。
对于徐先生家属的索赔,黄先生表示认可,但是他认为他出于好意,搭载朋友出游的行为,是属于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范畴,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经过崇明法院合议庭讨论,鉴于黄某好意同乘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减少黄某五万元赔偿款。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徐某死亡赔偿金644828元。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都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不管你是搭乘朋友的车或者朋友搭乘你的车,这二个真相你必须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