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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9/7 16:33:49 | 来源:本站
9月6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文件具体包括六大方面: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9月6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文件具体包括六大方面:

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

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

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

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

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强化总精算师责任。


该通知的发布,再次提高了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推动全行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形成长期、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坚持“保险姓保”的本质特征,通过大幅提高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增强保险产品供给的有效性。杜绝将人身保险产品简单异化为短期理财产品的行为,确保人身保险产品体现其本质特征。坚持总量控制的任务目标。对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继续实施严格的投入资本与净资产取大的总量控制政策,控制好风险总敞口。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规划中短存续期业务,切实转变自身发展方式。坚持循序渐进的调控节奏。充分考虑市场的可承受力,把握好监管政策分寸,避免“急刹车”或“一刀切”,通过加强市场引导、明确市场预期,推动全行业逐步调整到位,维护市场整体稳定。

《通知》再次提高了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已经是世界较高水平。同时,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此外,《通知》还明确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强化总精算师责任。

为了做好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知》规定,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建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加强对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

无疑,《通知》的出台将对万能险等人身保险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一是将有效释放行业发展活力。通过把产品开发设计权交还给市场,缩短了产品从开发到上市的周期,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人身保险生产力。二是将倒逼公司提升产品开发管理能力。引导公司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合规意识,实施精细化产品管理,提高产品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提升对产品精算、法律合规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三是将对接消费者真实需求,推进产品差异化发展。引导公司转变产品发展模式,注重产品开发与公司各经营环节的对接,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和权利维护,让更多保障高、有特色的产品上市,让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退出,实现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差异化发展。


附: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保监寿险〔2016〕19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经营管理,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签发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违规行为认定日起3个月至1年内禁止保险公司申报新的产品,并视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依法予以警告、撤销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

(一)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

(二)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年度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对保险公司产品回溯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对保险公司采取约谈、通报、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等监管措施:

(一)保险公司未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少于100万、且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备案个人产品进行主动停售的,产品使用未满一年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未及时主动发现并报告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

(三)保险公司未跟踪和分析产品经营情况、未开展费率厘定与执行的过程监测与自查、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问题。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机制。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的同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司官网或行业协会平台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产品备案材料进行披露。保险公司对因涉及商业秘密不予披露的产品备案材料,应当有充分的认定依据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行为,加强客户真实性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险公司在宣传、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严格遵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保险公司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

(二)保险公司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三)保险公司未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

(四)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五)保险公司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型保险实际结算利率。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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