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废止11项保险制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通知
	
金规〔2025〕17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各总局管理单位:
	
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4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8月25日
	
其中决定废止的44项规范性文件中,银行相关33件,保险相关11件。宣布失效的7项规范性文件均为银行相关文件。
	
附:废止的11项保险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04号)
	
2、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3、《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
	
4、《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
	
5、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6、《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31号)
	
7、《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79号)
	
8、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
	
9、《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16号)
	
10、《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4号)
	
11、关于发布《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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