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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顺序

时间:2021/12/14 15:23:43 |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年来,为转嫁用工风险,保障企业利益,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用工时除为劳动者投保社会保险(即五险)外,还额外增投雇主责任险。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是否以工伤保险的前置赔偿为条件?如何及时且最大化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凸显。审判实…
近年来,为转嫁用工风险,保障企业利益,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用工时除为劳动者投保社会保险(即五险)外,还额外增投雇主责任险。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是否以工伤保险的前置赔偿为条件?如何及时且最大化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凸显。

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投保的法定险种,只有在工伤保险先行赔付,劳动者的损失确定后,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赔付,即工伤保险需前置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性保险,该险种的赔付以用人单位的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为基础,不以工伤保险前置赔偿为要件。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及雇主责任险的初衷,更能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该险种具有社会保障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亦为法定。

雇主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财险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险赔偿限于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该实际损失系基于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取决于用人单位所依法承担的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来主张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作了翔实的规定。

根据该两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在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及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就已明确,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范围即确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是否已赔付亦不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届时,承保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赔付保险金。例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构成七级伤残,那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险公司就应在该范围内依据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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