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为100%
Ø 特别约定:学生专属意外险特别约定
1. 本产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仅承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为100%。
2.本产品仅限符合泰康在线职业代码表中的1类职业人群中的学生投保。
3.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6周岁至17周岁。
4.本保险无犹豫期,网上投保申请日后第4日零时生效。
5.本产品意外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6.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报销责任及津贴型给付责任)。
7.本产品承保的残疾被保险人,仅限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9-10级的客户;1-8级客户不能投保意外险产品。
适用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 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2. 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 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 www.tk.cn 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 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 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登陆自助服务专区或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 偿付能力告知 【公司偿付能力告知】我公司2019年第1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61%,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61%,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 6.公司风险综合评价 【公司风险综合评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18年第4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我公司被评定为A类。
备案编号: (泰康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 003号;C00019932522018082706192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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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张霞
擅长领域:寿险
从业年限:5年
所在公司:保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保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张丽
从业年限:6年
保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陈衍康
擅长领域:
从业年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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