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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神州十一号的保险,原来这么有学问!

时间:2016/10/21 16:09:30 | 来源:保尔
今天(10月17日)清晨,“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船成功搭载着两名航天员飞向太空,并将与“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进行交会对接。经过两天独立飞行后,神舟十一号将进入393公里的运行轨道,与天宫二号进行载人交会对接,组合体在太空飞行30天。航天员景海鹏和陈冬开启了中国航天员迄…
今天(10月17日)清晨,“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船成功搭载着两名航天员飞向太空,并将与“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进行交会对接。

经过两天独立飞行后,神舟十一号将进入393公里的运行轨道,与天宫二号进行载人交会对接,组合体在太空飞行30天。

航天员景海鹏和陈冬开启了中国航天员迄今最长太空驻留。


天宫二号和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行任务,被认为是载人航天工程“第二步走”关键一环,是中国航天又一里程碑性事件,中国的太空探索又向前迈出了坚实一步!


10月17日7时30分,搭载着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船的长征二号F遥十一运载火箭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点火升空。


航天这类宏大的工程,自然花费不菲,而从航天器的生产制造到升空、对接、返回的全过程里,也存在着种种风险。那么,在人类探索浩瀚宇宙的过程中,保险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

什么是航天保险?


此“航天保险”与“航空保险”可不是一回事!

航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火箭和各利种航天器在制造、发射和在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利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保险赔付的一种保险。

航天项目的保险根据航天项目进展的时间划分为:火箭和卫星的制造阶段的保险、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卫星在轨寿命保险。

财产保险

发射前财产保险

该保险业种涉及的标的物包括卫星本身、运载火箭、发射场财产以及实施发射所必需的财产。
它的保险期限是卫星从组装车间向发射场的运输、卫星在发射场的安装以及卫星和运载火箭对接这一全过程。
如果发动机试车出现故障,那么用于卫星拆卸、检查和重新安装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也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发射前阶段是最为安全的阶段,保险费用最低,平均水平为被保险财产价值的0.01%~0.05%左右。 
发射阶段财产保险
该保险业种所涉及的保险对象是从第一级火箭发动机点火时刻起到整个卫星进入预定运行轨道并开始履行下一步功能为止(一般这种状态是指正常运行3~6个月以后,并由专业检验证书来加以确认)投保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该过程所包含的损失范围是发射过程中因运载火箭故障出现的卫星损坏、卫星失控和卫星未能进入预定轨道等。
此类保险业种的保险费率根据运载火箭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主要取决于具体运载火箭的可靠性、成功率和运行质量。 
卫星在轨运行保险
该保险业种涉及的保险对象是卫星运行专业检验证书签发时刻以后的一段时间(一般为1~3年)内因诸种原因给投保方带来的损失。
如果卫星工作时间长于这个标准,那么保单将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之上,或经双方约定进行一定修改后的条件的基础上续签。
该种保险所包含的范围包括卫星偏离运行轨道、燃料系统或卫星联络系统失灵以及其它导致卫星无法正常工作的故障等。
它的保费率一般为保险标的物价值的1.2%。 

责任保险

航天活动中的损失不仅包括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而且包括对第三者财产及健康的损害。

而后一种损害一般发生在航天飞行器失控(空间物体在大气空间与航空器相撞或在外层空间与别国空间物体相撞等)和空间物体落回地面的过程中,也包括太空通信干扰等
以上各种情形都会产生国家责任问题,所以必然要求相应的财产保障,即责任保险。

这些责任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1967年《外空条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有关规定。

不管从事航天活动的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有关国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1979年的美国《国家航空航天法》授权美国航宇局在必要的程度上为航天器发射用户提供相应的责任保险,以保证能对航天器在发射、运行和回收等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第三方在健康、生命和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所有损害进行必要的赔偿。
美国航宇局只支付用户自身责任保障无力支付的赔偿部分,而且要求从事发射的航天公司为可能出现的发射失败提供5000万美元的风险保障金,超过部分由国家赔付。


航天保险的发展历程

伴随着人类探索太空的脚步,航天保险也经历了起起伏伏的发展过程。

发展

世界上首例航天保险实践发生于1965年。当时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为了降低发射风险,减轻因发射失败而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的压力,决定为其即将发射的“晨鸟”卫星投保。

此前,尽管国际航天发射活动已持续了8年多,但是与保险业务实践有关的卫星发射及在轨工作资料十分匮乏,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无法从容地开办针对航天活动的保险业务。
即使是在项目有一定政府背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法承担相应活动的全部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与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签订的这次发射保险合同仅仅是一个有限责任合同,即对卫星发射前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保险。
1975年印度尼西亚政府为自己的“统一”系列卫星投保;日本宇宙开发事业团在同一年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三方责任保险合同,在总共10年中有关的合同达到24个,合同总额达到50亿日元。
随后,欧空局、印度、加拿大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效仿。 
在开始阶段对航天保险业务表现出较大兴趣的是一些从事航空运输保险业务的著名保险公司,比如英国的劳埃德公司和联合航空保险公司(AAU)以及美国航空保险公司(USAU)。 

由于卫星发射具有高风险性,失败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很大,所以保险公司在有关的保险实践中前期的准备活动就显得极为重要。

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收集较为详细的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资料,作为保险业务的原始基础。 

国际航空航天承保人联合会(IUAI),创立于1934年,是全球航空航天保险承保人的组织。

IUAI的成员均为国际航空航天保险市场的主要承保人,包括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AIG等。人保财险在1989年正式加入IUAI,成为其会员。

人保财险主承保的大型商业卫星发射项目包括中星6B、中星9号、鑫诺二号、鑫诺三号、尼星1号、委星1号等。

挫折

航天保险最初未遇到太严重的航天事故,所以早期航天保险事业中存在的诸种缺陷也暂时得以掩盖。

但从1977年9月开始,国际航天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故,给刚刚起步并逐步走向“繁荣”的航天保险事业和航天保险市场以沉重打击。
1977年9月,欧洲一颗技术试验卫星发射失败,造成的损失达2900万美元,耗尽了以往航天保险所获利润的大部分。1978年,日本的一颗卫星失败,损失为120万美元。
1979年12月,美国的“萨特康”3卫星在发射升空以后未能进入预定轨道,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损失。
此后,保险公司将航天发射保险的费率大大提高。从1977年到1979年,航天保险赔付额达到了1.25亿美元,亏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以往保费率长期偏低和对航天活动风险了解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公司赖以获利的发射活动的成功率偏低。
航天保险业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航天发射活动在较平静地度过了两年以后,1982~1983年再度出现发射事故的高峰期。
先是携带“欧洲海事通信卫星”B的阿里安火箭发射失败,造成保险公司高达20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然后是印度的“印星”1A卫星在发射升空以后未能进入预定轨道,造成保险公司6500万美元的赔付损失。
对国际航天保险市场打击最大的是1984年的一系列事故。这一年,先是2月印尼的“统一”B卫星没有进入轨道,造成7500万美元的赔付;同月美国“西联星”6发射失败又造成1.8亿美元的巨额赔付。

6月份“国际通信卫星”5F9事故赔偿额为1.02亿美元(其中62%为英国,32%为美国,6%为西欧保险公司)。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在支付了1000万美元保险金之后,得到了全额赔偿。

在这次保险业务中,英国的轨道保险公司因承保了10颗卫星中的8颗,在这次赔偿责任中承受了巨大的损失。此后,该公司决定放弃航天保险业务。


中国的航天保险

中国的卫星保险行业以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安排长征系列火箭提供对外发射服务为开端,长征系列火箭的发射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并依据商业惯例将大部分保费分保给国际市场,自留份额一般在3%左右。

1996年前后,长征火箭发射国外卫星出现几次失误,给卫星保险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由于国内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需将大部分保给国际市场,而国际卫星保险界对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可靠性存有疑虑,承保的信心降低,使得在国外安排长征火箭发射保险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种过分依赖国际市场的局面,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指导下,由中国人民保险牵头,联合太平洋、平安、华泰、新疆兵团等9家非寿险公司和一家再保险公司成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建立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以支持长征火箭的发射保险。

而在卫星“风云一号D”的保险中,国内经纪人首次介入了航天保险领域,卫星发射商——中国气象局委托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其保险经纪人安排有关保险事宜。其保险金额为2亿元,保费3700万元。

除此之外,也有保险公司为航天员提供了人身保险,如中国人寿曾为“中国太空第一人”杨利伟提供了500万元的人身保险。

除了上太空之外,保险还可入深海。

太平洋保险曾在2011、2012年为我国第一台自行设计、自主集成研制的载人潜水器“蛟龙号”5000米、7000米深潜提供全程保险,并在2013年为其海试成功后的首个航次提供独家承保服务。

险种包括潜水器保险及船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险金额约2.5亿元,其中深海潜水器保额1.6亿元、意外险保额约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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