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复征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以银行业监管费为例,此次通知向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7年6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在当年已出台四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从7月1日起,再推出新的降费措施,“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就是其中之一。这四项新措施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其中降费占60%以上。
2017年6月19日,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记者 胡杨
编辑 冀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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