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领域必须投保安责险!9月1日起实施
安责险为何炙手可热
继2014年“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次被写进《安全生产法》后,新《安全生产法》又对其作出补充,将该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这不仅意味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的变革,还将在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
近10年来,我国每年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0多万起,造成12万多人死亡,70多万人受伤,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约为2500亿元。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构成了对社会和谐的严重威胁。
如果没有好的管理机制来处理或兜底这类事故,不仅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还将给政府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和处理包袱。
此前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拟被改为“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而新《安全生产法》虽继续采用了原来的表达,却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的规定,并配套新增了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已经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结合工伤保险这一强制性社会保险,新《安全生产法》旨在充分发挥保险力量,以市场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即将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看看与保险相关的内容:
1、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3、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责险的基本概述
首先,什么是安责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其次、安责险的特点
按照险种类型来分,安责险属于政保类业务、也是民生类的保障。它对应的政府部门是应急管理部和住建部,各家公司若要拓展安责险业务,这两个政府部门是无法绕开的。
第三、它的保费资金是怎么来的?
主要来源于三块,一是安全生产企业自有、二是由安全生产企业的风险抵押金转换而来,三是财政补贴。不同行业,保费资金来源略有不同,比如在高危行业,保费资金主要来源于后两种。
安责险的产品优势
相比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安责险都有哪些优势呢?
首先,它不仅保障企业自身员工,还保障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救援费用、法律费用和鉴定费用等综合费用,而工伤保险和雇主险都不保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保救援费用和鉴定费用。
1.与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替代关系。投保了安责险可以不用再重复投保涉及人身赔偿责任的商业险种;
2.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补充关系。企业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获得安责险的赔偿金。
安责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之处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补充关系,与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替代关系。该产品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前提,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企业投保安责险后可以不用再重复投保其它类似商业险种。
其次,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公司必须为投保单位免费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8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加以严格规范。
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充分、赔偿更及时、预防服务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