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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介整治全面开始!银保监会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0/6/1 11:40:22 | 来源:今日保条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下发了《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在7个方面的乱象整治要点,将保险中介市场各参与主体业务、内控、营销及风险等情况均纳入整治工作。其中,重点严厉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扰乱市场秩序,侵…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下发了《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在7个方面的乱象整治要点,将保险中介市场各参与主体业务、内控、营销及风险等情况均纳入整治工作。其中,重点严厉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查处保险公司落实管控责任不到位,利用中介渠道套取费用等问题。


在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中,保险公司将自身业务或无合法资质机构开展的业务虚挂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下,将佣金支付给中介机构后,中介机构留取部分开票费用,再将剩余佣金返还给保险公司是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存在最突出问题。部分保险机构在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中,将实际委托网络平台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的代理佣金以信息技术服务费等其他会计科目名义支付,财务账簿未如实反映业务开展真实情况。


本次乱象整治工作要点如下:


一、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4、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5、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6、是否超出自身或被代理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


7、是否委托不具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


8、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9、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三、保险经纪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存在高管人员空缺或未实际履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情况。


2、注册资本金托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并保证其连续性。


3、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业务档案,是否如实记载业务情况,是否按时、如实报送报告及报表。


4、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列人员、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资金。


5、是否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6、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是否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7、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披露;是否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四、保险公估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备案后由于股东变更、公估从业人员变更致使机构没有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2、是否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3、是否业务经营、财务数据不真实。


4、是否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是否未按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情况进行报告。


6、是否违规无资质展业。


7、是否虚列业务套取费用。


8、是否展业过程不规范。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3、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4、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5、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6、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销售误导,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其它理财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未向客户解释犹豫期条款等重要事项,片面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7、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篡改客户信息或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客户信息等情况。


8、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9、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行为。


六、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是否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依法设立。


2、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同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效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6、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7、保险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


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1、是否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2、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3、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4、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在2019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6、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7、在同口径统计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根据《方案》的要求,2020年开展的乱象整治工作,除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外,各银保监局还要对本辖区过去三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自我评估


《方案》鼓励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对于公司在自查整改工作阶段积极暴露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依法免于处理。同时,也要求各银保监局严格处罚措施,坚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坚持机构和高管双罚制。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机构和高管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对于需要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坚决移交。


此外,本次乱象整治工作将坚持打建结合的原则,既要对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又要挖掘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考核机制、内控管理、合规意识等方面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基础,建立健康稳健发展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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