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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养老金融:不得随意使用“养老”字样,6月底前报整改方案!

时间:2022/5/12 9:38:18 | 来源:保媒联盟
继4月21日,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后,市场皆在期待,接下来将会有哪些配套政策出台。5月9日,据相关媒体报道,银保监会近日已向各银行机构、人身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等下发了《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共提出了十三项要求。重申…

继4月21日,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后,市场皆在期待,接下来将会有哪些配套政策出台。


5月9日,据相关媒体报道,银保监会近日已向各银行机构、人身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等下发了《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共提出了十三项要求。


重申产品长期属性

不得变相缩短存续期限

具体来看,《通知》首先明确表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企业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以此向客户提供包括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


那么,具体哪些产品可以归于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呢?


对此《通知》指出,银行保险机构所开展的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的期限设计应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及生命周期特点,同时应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还应在养老金融产品的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来变相缩短业务的存续期限


事实上,针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应立足长期属性的特点,监管已不止一次强调。如针对商业养老险产品,早在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就提出,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实现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长期积累养老金功能的商业保险。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

强化客户风险自担意识

针对客户宣传层面,《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掌握客户年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退休计划等信息,机构要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要向客户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在产品信息披露方面,《通知》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养老金融业务,应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准确、及时、全面的披露产品期限、费用、权益、风险等关键核心信息。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简明易懂,不得含有与事实不符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特别强调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众所周知,过往不少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在宣传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时,为增加产品的购买吸引力,往往会突出产品预期收益甚至夸大收益等。此次《通知》对该行为予以约束禁止,实际上既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亦强化了客户风险自担意识。


这一要求,其实也与此前《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提出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相呼应。


鼓励产品与康养服务衔接

为保险+医养模式吃定心丸?

需要指出的是,在多项规范中,有一条不容忽视。那便是,《通知》明确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企业可以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的模式,丰富养老金的领取形式


上述内容的提出,无疑给当下大批险企探索保险+医养服务模式,吃了一颗定心丸。


除此之外,《通知》还关注投资者教育层面,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应持续展开客户教育工作,以提高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与接受度,为客户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向合理规划、长期持有、持续投入、长期领取的理念转变。


此外,在制度保障层面,《通知》要求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商业养老金融发展规划,将长期经营效果纳入到销售、投资、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等环节中,以此来推动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持续发展。


鼓励银保合作

符合规定产品可享受税优政策

在机构合作方面,《通知》表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以此优化养老金融的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风控、投资管理等。不过,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的费用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业务。


在投资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的投资管理能力,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管控投资风险。同时鼓励商业养老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政策支持的产业领域。


同时,文件还明确,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成熟稳定的,满足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得随意使用“养老”字样

6月底前报整改方案

在文件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信息之一,《通知》提出:对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相关产品名称及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


而其他金融产品则不得在名称及宣传推介中使用“养老”,或者其他可能造成信息混淆的字样。


并且针对这一规范,《通知》强调后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等原则,对产品名称中带有“养老”字样,但并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者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向监管报送产品的整改情况。


俨然,为了商业养老金融市场得到规范发展,防范鱼龙混杂的情况,银保监会正在从产品名称、营销宣传上对行业着手整改。想必接下来,在商业养老金融领域,也将迎来一波不小的整改潮,一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挂羊头卖狗肉”的伪养老产品将进行逐渐更名或陆续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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