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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防癌险后患癌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时间:2019/11/20 15:52:42 | 来源:本站
“隐瞒病情”?女子患癌后被拒赔2018年4月5日,郭某通过某支付APP,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女性高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电子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郭某本人,保险期为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法定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费275元。保单上明确指出,如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于…

“隐瞒病情”?

女子患癌后被拒赔


2018年4月5日,郭某通过某支付APP,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女性高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电子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郭某本人,保险期为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法定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费275元。


保单上明确指出,如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于女性甲状腺、气管、支气管、肺、胃、乳房、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须按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发癌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通过智能核保系统的《健康告知》问卷,对郭某的有关健康情况进行核保,《健康告知》第一条要求,郭某告知其是否曾患有、或正在被诊断、或怀疑患有身体肿物、癌前病变,第三条要求郭某告知其是否存在肿块超声波检查异常。


《健康告知》底部也载明:本人声明针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属实,并以此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所签发的保单将视为无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郭某未向公司告知,其健康状况有任何异常。


2018年12月5日,郭某被确诊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并入院治疗。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2019年3月20日,保险公司通知郭某,经调查核实,郭某于2017年8月18日(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但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即日起,通知郭某解除保险合同关系,并作拒赔处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法院审理

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需要向郭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保险人应该对投保人进行引导,对投保人而言,哪些是需要告知的事项难以判断,而保险人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经验,应列出询问项目,引导投保人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告知的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或应知的。投保人只需要尽到善意无过错,即使告知的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官提醒,特别是在网络保险中,由于保险销售人员并不与投保人见面,投保人不填写纸质投保单,保险人也不签发纸质保险单,对保险人引导、询问投保人的要求应当更高,询问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明确、有效,以平衡投保人在网络保险形式下投保的不利地位。


在投保过程中,对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的郭某,无法知晓甲状腺结节;另一方面,郭某在投保前并未对甲状腺的病情进行过确诊,并不知晓其甲状腺的癌变可能,应视为郭某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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